住宿信息STAY

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以本條款的規定為準, 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以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為準。
  • 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無論前項規定如何,應以該特約為優先。

第2條(住宿契約的申請)

  • 凡欲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契約者皆應向本酒店申報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附表1之基本住宿費為準)
    • (4) 其他本酒店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 如果住宿旅客在前款第2項的住宿日期後提出繼續入住酒店的要求, 本酒店將於其提出申請之時間點,以新的住宿契約申請進行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 住宿契約自本酒店受理前條申請時成立。但是,在本飯店證明沒有接受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 住宿契約依據前項規定成立時,住宿旅客應於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訂金。
  • 訂金首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事態時,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予以退還。
  • 若住宿旅客未能根據第2項之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訂金時,住宿契約即失去效力。但此僅限於本酒店指定了訂金支付期限,並通知住宿旅客的情況下。

第4條(不需支付訂金之特約)

  • 無論前條第2項之規定如何,本酒店於契約成立後,有時可能接受不需支付該項之訂金的特約。
  • 同意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之支付日期,應視為已接受前項之特約並處理。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 在下列情況下, 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契約。
    •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時。
    • (2) 因客滿而無空餘客房時。
    • (3) 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之行為時。
    • (4) 確定欲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 (5) 提出超過住宿相關的合理範圍之要求時。
    • (6)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7) 欲住宿者有暴力、威脅、恐嚇等暴力性要求以及其他具脅迫性的不合理要求和行為時。
    • (8) 欲住宿者由於喧嘩帶來危險和不安的行為以及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言行時。
    • (9) 因欲住宿者爛醉如泥等而有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時,以及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之言行時。(東京都條例)
    • (10) 過去曾在本酒店有本條第 (3)(5)(7)(8)(9) 項中任何一項的行為時。
    • (11) 欲住宿者是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相關組織及關係者時。
    • (12) 欲住宿者隸屬暴力團擔任幹部或掌管事業活動的法人團體的幹部時。
    • (13) 欲住宿者為反社會團體或其成員威脅到社會秩序和安全的反社會勢力時。

第6條(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 住宿旅客可向本酒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若住宿旅客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本飯店依據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了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旅客在支付之前已解除住宿契約的情況除外),本酒店得依據附表2之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在本酒店適用第4條第1項規定之特約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酒店在接受特約之際,告知了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時。
  • 本飯店在住宿旅客未主動聯繫而在住宿當天下午8點過後仍未抵達時(如有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刻的情況下,則為超過該時刻2小時後),有可能視為住宿旅客解除了該住宿契約並予以辦理。

第7條(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 在以下情況下, 本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契約。此外, 本酒店對因根據本條解除契約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 (1) 符合住宿條款第5條的其中一項時或在酒店使用過程中發現其中一項時。
    • (2)在寢室吸煙、使用消防設備等進行惡作劇以及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事項)時。
      本酒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 住宿旅客應在入住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2) 外國人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 (3)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 (4)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住宿房客可以在下午3:00至隔天上午11:00使用酒店的客房。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和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 不管前款的規定如何, 本酒店可以接受在同條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 我們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1) 超過4小時以內,住宿費之30%
    • (2) 超過7小時以內,住宿費之50%
    • (3) 超過7小時以上,住宿費之100%
    ※不包含短期入住方案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 住宿旅客在本酒店內應遵守由本酒店訂定並佈告於酒店內之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 本酒店前台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以備置手冊、各處佈告、客房內服務資訊等予以介紹。
    • (1) 前台、收銀台等服務時間
      • A.) 門禁:無
      • B.) 前台...全天24小時
      • C.) 收銀台...全天24小時
        營業時間等請參考酒店頻道「H11」。
  • 前款規定的時間,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會有臨時變更的場合。屆時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

第12條(支付費用)

  • 住宿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明細及計算方法以附錄1所示。
  • 前款所述住宿費等的支付, 將在住宿旅客退房或本酒店要求付款時,以貨幣或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法在前台進行支付。
  • 本酒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並可以使用後,即使在住宿旅客自願不住宿的情況下,也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酒店責任)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之際,或者由於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之損失時,賠償該損失。但因不應由本酒店負責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 本酒店為了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

第14條(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之處理)

  • 本酒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之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之諒解,盡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酒店也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賠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並非應由本酒店承擔責任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 住宿旅客寄存於前台之物品、現金以及其他貴重物品若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其為不可抗力事由之外,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失。
  • 住宿旅客帶進本酒店內但未寄存於前台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若因本酒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消失、毀損等損害,本酒店將與住宿旅客協調後賠償該損失。

第16條(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

  • 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若在顧客住宿之前先到達本酒店,僅限本酒店於行李到達之前已了解此事宜時負責保管,並於住宿旅客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顧客。
  • 當住宿旅客退房後,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酒店,待確定其持有者時,本酒店將聯絡該持有者,並且尋求指示。但若未獲得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判定持有者時,將於發現日起保管7天,之後轉交最近的警察局。
  • 如前2項所述,有關住宿旅客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符合第1項時,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符合前項時,則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

第17條(停車責任)

  • 住宿旅客使用本酒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只是出借場所,並不承擔管理車輌之責任。但在管理酒店停車場之際,因本酒店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酒店承擔該賠償責任。

第18條(住宿旅客責任)

  •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蒙受損害時,住宿旅客應向本酒店賠償該損失。

第19條(免責事項)

  • 在本酒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時,顧客應以自身責任執行。若於使用電腦通訊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其結果令使用者蒙受之任何損失,本酒店亦概不負責。此外,使用電腦通訊時,若因本酒店判斷為不妥當之行為而對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住宿旅客應賠償該損失。

附表1

住宿費用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明細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
② 服務費
額外費用 ③ 飲食費或額外飲食費
④ 服務費
⑤ 其他使用費用
稅金 ⑥ 消費稅((①+②)10%;③+④))
⑦ 住宿稅
・住宿費用 每人每晚10,000日元以下
 豁免
・住宿費用 每人每晚10,000日元以上15,000日元以下的住宿
 100 日元
・住宿費用 每人每晚15,000日元以上的住宿
 200 日元

備註
1. 若稅法有所修訂,將應依據修訂後的規定為準。
2. 其他使用費用:電話費、洗衣費等。

附表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收到解除契約通知日 不入住 當天 1天前 14 天前 30天前
契約申請人數
一般 14 人以下 100% 80% 20% - -
團體 15~99 人 100% 80% 20% 1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用的違約金。
  • 如果住宿旅客縮短契約天數,無論縮短天數長短,本酒店將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 如果團體旅客(15人以上)中一部分解除契約,而且解約人數為住宿15天前(若在該日後申請並確定受理,則以受理日起計算)之住宿人數的10%(小數點無條件進位),本酒店不收取違約金。
  • 住宿契約有特約的場合將以特約為準。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本酒店的所有顧客能度過安全舒適的住宿時光,敬請遵守住宿條款第10條的以下規則。未遵守使用規則的場合,可能會根據住宿條款第7條,取消您的住宿合約和相關合約。

  • 請勿在床上或其他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吸煙。
  • 未經許可,請勿在酒店內使用作為暖氣或烹飪等用火及蠟燭。此外,酒店嚴禁顧客在客房內烹飪。
  • 請勿攜帶以下物品進入酒店。
    • (1) 動物和其他寵物(寵物方案除外)無論上述規定,依照身心障礙者輔助犬法的規定,允許導盲犬、導聾犬和肢體障礙犬陪同入住。但是,若由於身心障礙者輔助犬的陪同,對酒店設施和酒店設施使用者有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場合,我們將拒絕陪同入住。
    • (2) 產生惡臭、異味
    • (3) 數量眾多的物品
    • (4) 會起火或易燃的火藥或揮發油等
    • (5) 不允許持有的槍枝和刀劍類
    • (6) 其他被認為威脅其他客戶安全的物品
  • 請勿在酒店進行擾亂風紀的行為。
  • 請勿在酒店大聲喧嘩、唱歌或吵架等造成其他客人困擾的行為。
  • 請勿在酒店使用安眠藥或其他藥物等導致造成其他客人困擾的行為。
  • 請勿在未諮詢酒店的情況下將酒店的各種設備和用品移動到他處等改變現狀的行為。
  • 由於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導致建築物、家具、設備或其他物品的損壞、丟失或污染的場合,可能會需要支付高額賠償。
  •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住宿或飲食以外的目的。
  • 未經許可,請勿強迫他人進入或擅自進入酒店商務設施以外的場所。
  • 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將食物或飲料帶入酒店及領取外送。
  • 未經酒店許可, 請勿在酒店內發送、展示廣告文宣或出售物品。
  • 請勿將持有物放置在走廊或大廳等地方。
  • 請勿在窗戶陳列任何會損壞酒店外觀的東西。
  • 我們拒絕代付購物費、門票錢、計程車費、郵票費、包裹郵資費用等。
  • 我們將按照法規處理遺失物和丟失物品的處置。
  • 如果您在入住當天沒有預訂或進行預訂, 我們通常會接受您的押金。
  • 入住時, 請將現金和貴金屬等貴重物品寄放在前台的保險箱內(免費)。對於在其他地方的任何遺失, 我們概不負責。
  • 離開客房時, 請確認是否上鎖。當您在客房內或尤其是就寢時,請上鎖內側門鎖並扣上防盜鍊。如果您有訪客, 請先使用門鏡確認或扣上防盜鍊再將門半開進行確認。
  • 在酒店內使用餐廳、酒吧等需要簽名的場合, 請出示您的客房鑰匙或住宿卡。
  • 從客房使用電話的場合需支付設施使用費.敬請留意。
  • 請不要邀請訪客進入客房。
  • 我們拒絕未得到監護人許可的未成年人住宿。
  • 如果您想變更入住的天數,請提前聯繫前台服務人員。如果想延長的場合,請支付全天數的費用。
  • 在您入住期間,如果前台出示帳單,請當下進行支付。
  • 費用的支付請在前台使用貨幣或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 我們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付款,敬請留意。
  • 未經許可, 在酒店公開拍攝用於商業目的的照片等可能會受到法律訴訟,敬請留意。
  • 結算時的費用除了法定的稅金以外,並收取服務費用。我們謝絕您提供員工小費。
  • 請不要穿浴衣、睡衣、拖鞋等走出走廊等客房外的地方。
  • 如果有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及相關人員,或可能有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場合,即使是預訂成立後或使用中,在確認事實的當下即拒絕入住。

客房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