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相关指南STAY

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为准。
  • 如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需遵守附加条款时, 则无论前款规定如何, 均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打算申请本酒店住宿合同的客人, 应向本酒店申请以下内容:
    • (1)住宿人姓名
    • (2)住宿日期和预定到达时间
    • (3)住宿费(原则上基于附表1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 (4)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住宿客人申请在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 本酒店将在该申请提出时按照新的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本酒店受理前条申请时住宿合同成立。但是, 如证明本酒店没有受理时, 则不在此限。
  • 依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 应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
  • 首先申请费将抵付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 如出现适用于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申请费将按照违约金、其次赔偿金的顺序抵付, 如有剩余金额, 申请费将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
  • 如未能根据同款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款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是, 有关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事宜, 仅限本酒店已将此内容通知住宿客人时适用。

第4条(不要求支付申请费的附加条款)

  • 无关前条第2款的规定, 本酒店可根据附加条款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支付同款的申请费。
  • 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 如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申请费, 或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日期, 则将按前款附加条款进行处理。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以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 (1)住宿申请不符合该条款规定时。
    • (2)因客房已满没有空房间时。
    • (3)打算住宿的客人被认定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习惯的行为时。
    • (4)打算住宿的客人被确定是传染病患者时。
    • (5)提出超出与住宿相关合理负担范围的要求时。
    • (6)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7)打算住宿的客人有暴力、胁迫、恐吓或提出暴力性要求以及其他威压性不合理要求及行为时。
    • (8)打算住宿的客人有吵闹行为,或者有令其他人感到危险和不安等,给其他住宿或利用酒店的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9)打算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等可能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或者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明显困扰的言行时。(东京都条例)
    • (10)过去曾在本酒店有过本条第(3)、(5)、(7)、(8)及(9)中所述的任何行为时。
    • (11)打算住宿的客人是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相关团体或其相关人员时。
    • (12)打算住宿的客人是有暴力团员担任董事或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董事和职员时。
    • (13)打算住宿的客人是反社会团体或其构成成员等是造成威胁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反社会势力时。

第6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因住宿客人可归责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除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申请费支付日期并要求付款, 客人在付款前已取消住宿合同以外), 本酒店可根据附表2中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履行第4条第1款的附加条款时, 仅限本酒店已通知客人时,客人才有义务在根据该附加条款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
  • 如果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且在入住当天晚上8点未能到达时(已提前指定预定到达时间时, 为两小时后的时间), 该住宿合同将被视为由客人一方解除的合同予以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 在下列情况下, 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此外, 根据本条解除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承担责任。
    • (1)属于住宿条款中第5条中任何一项时, 或在使用酒店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中一项时。
    • (2)在卧室躺着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等,以及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必要事项)时。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 不会收取还未向住宿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条(住宿登记)

  • 住宿客人应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1)住宿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2)如为外国人士, 则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 (3)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 (4)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住宿客人打算以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 请在进行前款登记时提前出示。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住宿房客可以在下午3:00至隔天上午11:00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 如果您连续入住, 除了到达日期和出发日期之外可以全天使用。
  • 无关前款规定, 本酒店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提供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 (1)超过4小时以内,房费的30%
    • (2)超过7小时以内, 房费的50%
    • (3)超过7小时以上,房费的100%
    ※不必包括短期入住方案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 住宿客人必须遵守本酒店规定的酒店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前台等的营业时间如下, 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小册子, 各处的通知和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介绍。
    • (1)前台和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 A.)门限:不限
      • B.)前台:24小时营业
      • C.)收银台:24小时营业
      有关营业时间等,请查看酒店频道《H11》。
  • 前款规定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根据附表1中列出的内容。
  • 住宿客人在出发时或本酒店请款时,应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以及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在前台支付前款的住宿费等费用。
  • 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在可使用的情况下, 即使客人任意不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 本酒店将赔偿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相关合同过程中,或因不履行而对住宿客人造成的损失。但是, 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险, 以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

第14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本酒店无法为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 应征得客人同意, 尽可能协助提供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无关前款规定,本酒店无法协助提供其他住宿设施时, 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用, 该补偿费用将抵付损害赔偿金。但是, 无法提供客房不属于本酒店的可归责事由时,则不支付补偿费用。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时,除不可抗力情况以外,本酒店将在与客人协商后对此损失进行赔偿。
  •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且没有寄存在前台,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丢失、损坏等时,本酒店将在与客人协商后对此损失进行赔偿。

第16条(住宿客人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在住宿客人入住之前先到达本酒店的行李, 仅限在到达前本酒店已同意时负责进行保管, 并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住宿客人。
  • 住宿客人退房后,如行李或携带物品遗落在本酒店, 判明失主身份时,本酒店会联系失主并请求其指示。但是,如无失主指示或失主身份不明时, 将在包括发现之日的七天内进行保管,之后送到最近的派出所。
  • 前两款情形中本酒店对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 属于第1款情形时适用于前条第1款的规定, 属于前款情形时以同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第17条(停车的责任)

  •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 无论车辆钥匙存放在哪里, 本酒店都只是出借场所, 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 有关停车场的管理, 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我们将负责赔偿。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对本酒店造成损失时, 客人应对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19条(免责声明)

  • 使用本酒店内的计算机通讯时由用户自身负责。使用计算机通讯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 并因此对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 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使用计算机通讯时,经本酒店判断为不当行为,对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 我们将对发生的损失提出赔偿。

附表1

住宿费的明细(与第2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相关)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明细
住宿费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
②服务费
附加费 ③餐饮费或额外餐饮费
④服务费
⑤其他使用费
税金 ⑥消费税((①+②)的10%、(③+④)的10%
⑦住宿税
・住宿费每人 每晚不到1万日元的住宿
 免除
・住宿费每人 每晚1万日元以上不到1万5千日元的住宿
 100日元
・住宿费每人 每晚1万5千日元以上的住宿
 200日元

备考
1)如税法有修订时, 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2)其他使用费:电话费、洗衣费等。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款相关)

接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14天前 30天前
申请合同的人数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 -
团体 15至99人 100% 80% 20% 1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是违约金占住宿费的百分比。
  • 缩短合同天数时,无关其缩短天数都将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团体客人(15人以上)中部分解除合同时, 对于住宿15天前(在该日之后受理的申请, 按受理日期)住宿人数的10%(舍尾进一)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 各住宿合同有附加条款时, 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本酒店所有客人安全舒适的入住生活, 请您遵守住宿条款第10条中规定的以下规则。如果您不遵守此规则, 我们可能会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解除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

  • 请勿在床上或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
  • 未经允许, 请勿在酒店内使用供暖用、烹饪用的烟火或蜡烛等。此外, 客房内严禁烹饪。
  •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酒店。
    • (1)动物和其他宠物等(不包括利用宠物方案)原则上无关上述规定,可以带残疾人辅助犬法中规定的导盲犬、导听犬和助残犬。但是, 如果因带残疾人辅助犬可能给酒店设施和利用酒店设施的客人造成严重损害时, 我们可能会拒绝辅助犬同行。
    • (2)散发恶臭和异臭的物品
    • (3)非常大量的物品
    • (4)炸药、挥发性油等易爆易燃物品
    • (5)未经许可携带的枪支、刀剑类
    • (6)其他被认定为威胁其他客人安全的物件
  • 请勿在酒店内赌博或做出扰乱风纪的行为。
  • 请勿在酒店内大声喧哗、大声唱歌、或吵闹,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行为。
  • 请勿因服用安眠药或其他药物做出给其他客人或酒店带来困扰的行为。
  • 请勿在未与本酒店商谈的情况下, 将酒店内的各种设备和物品移动位置等来改变现状。
  •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家具、备品或其他物品损坏、丢失或污染, 我们可能要求您赔偿与之相当的金额。
  • 未经酒店允许, 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或餐饮以外的目的。
  • 未经允许, 请勿进入或强行要求进入酒店内营业设施以外的场所。
  • 未经酒店允许, 请勿将食物或饮料带入酒店, 或从外部叫外卖。
  • 未经本酒店许可, 请勿在酒店内分发广告材料, 展示物品或出售物品。
  • 请勿将您的携带物品搁置在走廊或大堂等处。
  • 请勿在窗户一侧陈列任何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 我们拒绝垫付购物、车票、出租车、邮票、包裹邮资等费用。
  •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处理丢失和遗失物品。
  • 如果您没有预订或在入住当天预订, 我们通常会收取押金。
  • 入住时请将现金、贵金属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前台的保险箱内(免费)。对于在其他地方的丢失酒店概不负责。
  • 离开客房时请确认是否上锁。待在房间时尤其是就寝时请从里面反锁并搭上防盗扣。如果您有访客, 请通过门镜进行确认或搭上防盗扣半开房门进行确认。
  • 如果您在酒店内的餐厅、酒吧等处签单时,请出示客房钥匙或住宿卡。
  • 使用客房内的电话时, 将额外收取设施使用费,敬请谅解。
  • 请不要邀请外来访客到客房。
  • 我们拒绝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特别是未获得监护人允许时。
  • 如果您想更改预定的住宿天数, 请提前联系前台工作员。延长住宿日期时, 请先支付在此之前的费用。
  • 住宿期间, 如果前台出示账单, 请随时付款。
  • 请用货币或本酒店承认的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在前台支付费用。此外,我们不接受旅行支票以外的支票付款,敬请谅解。
  • 请注意, 未经允许以营业为目的公开在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等,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 非常抱歉除了规定的税金外, 我们还会额外收取服务费。您不需要向工作人员付小费。
  • 请勿在走廊等处客房外穿日式浴衣、睡衣、拖鞋等走动。
  • 即使在预订完成后或正在住宿中,在判明是暴力团等反社会势力以及其相关人员或有可能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事实时, 我们会拒绝您的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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